大化改新对日本有着什么影响?日本社会性质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对于大化改新后的社会性质,中日史学界的主张存在差异。日本学者普遍认为,改新后的律令社会延续了奴隶社会的特征。这种观点的典型例证是,改新后的阶级关系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公民仍承担沉重的徭役负担,与部民的状况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中国学者吴廷理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曾分析过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度的性质,他认为改新后建立的土地制度只能是封建土地国家所有制。这一观点表明,大化改新后的社会性质应该是封建社会。

  日本的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是参照隋唐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而制定的。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同中国的均田制与租庸调性质基本一致。都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土地分配制度和租税制度。对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地租形式和阶级关系。

  图 中大兄皇子(天智天皇)

  马克思作过精辟的论述:“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改新后国家对农民的关系是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剥削关系”。

  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土地,班给公民以口分田,以租庸调的形式向公民征收国税和课以徭役,而公民紧缚在口分田上,以臣属关系依附于国家。这种生产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关系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特征,是有别于奴隶制的关键所在。马克思说,封建经济“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的区别在于,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在这种土地制度下“所有臣民”对君主专制国家的“臣属关系”,是在亚洲封建国家常见的。班田农民除了有终身使用权的口分田外,有少量的个体经济,有对山林池沼的使用权,有固定的租税和徭役负担,交租后剩余的产品可以占为已有。所以他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并非没有发生变化,而是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改新后奴婢仍然存在,其数量占当时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大部分集中在畿内。他们在社会生产中已不起主导作用,当时社会生产者的主要担当者是班田农民。奴婢只起辅助作用,且多数从事非生产性的家庭杂务。

  大化改新是在日本历史上发生的一次重大变革运动,日本由此进入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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